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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清华万博CCNA,CCNP,CCIE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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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8 12: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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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 12: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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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2009-12-2 12:04:37 回复 收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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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17: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机关已受理李思煌诈骗案,并追回报案人部分钱财
——致“李思煌”案受骗人
各位被骗同仁:
“李思煌”2010年6月1日、6月28日分两次合同诈骗我司,我司于2010年10月12日110报案,10月24日递交正式报案材料,11月4日找到合同签字人之一,并在关山派出所努力下收到其经手的一笔合同货款。关山派出所正在努力收集李案的相关证据。
经公安、工商查证,“李思煌”身份证虚假,并用假身份证注册武汉艾菲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法人身份也为虚假。清华万博为北京万博天地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博公司)唯一合法商标、商名,经北京万博公司出示证据及商务函证明,凡李思煌以清华万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承诺均为诈骗,所盖的公章均为假证;同时,北京万博公司对武汉艾菲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仅为2007年5月31日到2008年5月28日,且并未续约和另签约,“李思煌”或武汉艾菲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31日以后以清华万博的名义招生、授课、发证、就业协议等均为欺骗,收人钱财的均为诈骗。
“李思煌”相关行为已涉嫌对武汉市工商局、部分学生、我司的诈骗和合同诈骗。根据《刑法》第266条及1996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及《刑法》第2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个人诈骗金额达2000元及以上,合同诈骗达2万及以上均应刑事追诉。补充说明,单个案件不足数的,只要群体或多次累积数达到足数的应刑事追诉。
各位同仁,鉴于北京万博公司和武汉工商部门也在收集证据,拟将追责,加之我司对其追责,只要你提供清华万博的课本、教材、作业等及收费证据或李思煌的签名,另加之我司或北京万博公司提供的证据、商务函就足够证明其诈骗的刑事责任。所以,请各位受骗同仁邀其更多的受骗人,将相关证据收集拍成照片或传真复印加报案材料集中报案或单独报案,报案时对其真人相片进行指认并确认(我司有其照片)。相信其诈骗金额远远大于刑事追诉起点标准,有了这么多人的指证、探报案和铁的证据,公安机关一定会刑事追责,并追回我们的被骗钱财。
板凳 2010-11-7 17:07:22 回复 收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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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17: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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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已受理李思煌诈骗案,并追回报案人部分钱财
——致“李思煌”案受骗人
各位被骗同仁:
“李思煌”2010年6月1日、6月28日分两次合同诈骗我司,我司于2010年10月12日110报案,10月24日递交正式报案材料,11月4日找到合同签字人之一,并在关山派出所努力下收到其经手的一笔合同货款。关山派出所正在努力收集李案的相关证据。
经公安、工商查证,“李思煌”身份证虚假,并用假身份证注册武汉艾菲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法人身份也为虚假。清华万博为北京万博天地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博公司)唯一合法商标、商名,经北京万博公司出示证据及商务函证明,凡李思煌以清华万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承诺均为诈骗,所盖的公章均为假证;同时,北京万博公司对武汉艾菲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仅为2007年5月31日到2008年5月28日,且并未续约和另签约,“李思煌”或武汉艾菲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31日以后以清华万博的名义招生、授课、发证、就业协议等均为欺骗,收人钱财的均为诈骗。
“李思煌”相关行为已涉嫌对武汉市工商局、部分学生、我司的诈骗和合同诈骗。根据《刑法》第266条及1996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及《刑法》第2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个人诈骗金额达2000元及以上,合同诈骗达2万及以上均应刑事追诉。补充说明,单个案件不足数的,只要群体或多次累积数达到足数的应刑事追诉。
各位同仁,鉴于北京万博公司和武汉工商部门也在收集证据,拟将追责,加之我司对其追责,只要你提供清华万博的课本、教材、作业等及收费证据或李思煌的签名,另加之我司或北京万博公司提供的证据、商务函就足够证明其诈骗的刑事责任。所以,请各位受骗同仁邀其更多的受骗人,将相关证据收集拍成照片或传真复印加报案材料集中报案或单独报案,报案时对其真人相片进行指认并确认(我司有其照片)。相信其诈骗金额远远大于刑事追诉起点标准,有了这么多人的指证、探报案和铁的证据,公安机关一定会刑事追责,并追回我们的被骗钱财。
地板 2010-11-7 17:09:15 回复 收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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